固定資産增加是指購置、改造、改良、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産數量和價值量的變化。 商業企業的固定資産來源主要有購入、建造、資本轉入、接受捐贈、盤盈及融資租入等方面。企業無論從哪方面取得的固定資産,都應辦理驗收手續,取得合法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固定資産增加是固定資産的價值流入和實物流入在同一會計期間内的統一。即:在賬簿上記錄固定資産增加時,固定資産實物也必定同時增加。在賬務處理上,借記“固定資産”科目的同時,必然貸記有關貨币性資金或非貨币性資金科目。 固定資産盤盈是在固定資産清查中發現實存數大于賬存數的一種賬實不符現象。這種賬實不符的現象有可能是平時記錯賬導緻的,而且,在對固定資産盤盈進行賬務處理時,借記“固定資産”科目隻是為了把賬實不符調整為賬實相符,實際上此時并沒有固定資産實物的流入。因此,固定資産盤盈核算應屬于固定資産清查的核算範疇而不屬于固定資産增加的核算範疇,應通過“待處理财産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産損溢”科目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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