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工資按原來的标準發放。
法律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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