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的房産,在将欠款還清或涉案已結,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查封申請。法院收到申請後一般在7個工作日内可以完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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