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股東大會的流程:會議籌備,會議通知,會前檢視,會中審議及決議,善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内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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