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是指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②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③預見的内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産損失的範圍;
④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标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标準,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标準。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