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簽字并經民政局備案後方可生效,離婚協議生效後夫妻任何一方無權反悔或撤銷離婚協議,夫妻雙方僅僅簽字,但未到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并未生效,對夫妻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财産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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