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可以獨立适用,附加刑是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适用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屬于财産刑的範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為内容的刑罰方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财産。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适用。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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