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财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标準也不太相同,大多以5000至10000元為立案追訴的起點。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故意毀壞财物罪達成賠償諒解的比例較大,一般故意損壞财産金額在5萬以下的,在達成諒解的情形下,被告人最終都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财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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