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需要等多長時間我國法律沒有明确規定,但是如果屬于民事訴訟的範疇适用簡易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如果屬于刑事訴訟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
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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