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通知書》的主要作用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屬,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某項罪名被刑事拘留,及拘留的地點。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
2、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出具可能錯誤拘留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以内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拘留所。
3、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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