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典”
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二節 代位繼承
一 代位繼承的内涵(子女死亡無人繼承怎麼辦?)
法言俗語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在立法初衷上考慮,當前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齡化等社會問題給繼承法律帶來适用的壓力。越來越多的丁克家庭的出現導緻被繼承人去世時,沒有法定繼承人,與此相伴而來的,由于缺乏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的第一順序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對于最親近的人的關照,被繼承人往往也無法及時或沒有能力訂立遺囑進行遺産分配。《民法典》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權利,該條文是對社會現實的回應,将更多家族成員納入繼承人的範圍,有效減少了遺産無人繼承的情況,更完滿地解決了家族财富傳承的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也就意味着家族财産有更大可能被自己家族親人繼承,而不會因為無人繼承而歸屬國家,體現了國家對私人權利更有力的保障。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無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那麼兄弟姐妹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産,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那就沒有人可以繼承遺産,被繼承人的遺産則要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
在《民法典》生效之後,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無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财産,繼承人的個人财産還可以在其親人中得以延續,以彰顯法律對私産的尊重,也就是說,《民法典》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今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繼承。
關于代位繼承,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限制。隻要存在子女的直系血親,不論是孫子女、外孫子女,還是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或是再下一代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均可代位繼承,而不受輩數的限制。
(2)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權利相同。涉及代位繼承概念中“子女”的概念均可以适用于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如被繼承人的子女,亦适用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或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亦适用于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拟制血親。因此,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或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多得遺産的情形:第一,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這是養老育幼、照顧弱者精神的貫徹。第二,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這是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的體現。
(4)代位繼承的前提是被代位人存在有效的法定繼承權。對代位繼承的性質,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為代位權,即因父或母喪失繼承權時,其晚輩直系血親亦無代位繼承權。此時,如果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不再作為法定繼承人多分得遺産,而是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适當分給遺産。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别。(1)兩者性質不同。代位繼承是代位繼承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産的分割,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而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并不直接參與到被繼承人的遺産繼承之中,其實際上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2)繼承人死亡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為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一項制度,因此,隻有當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會發生代位繼承。而轉繼承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應繼份額的制度,因此,在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後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死亡時間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3)繼承人範圍不同。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應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該直系血親不受代數的限制;而在轉繼承中,其轉繼承人的範圍則遠大于代位繼承,在被轉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為該被轉繼承人的繼承人,在被轉繼承人沒有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其法定繼承人為該被轉繼承人的繼承人。(4)适用範圍不同。代位繼承僅适用于法定繼承,若繼承人在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死亡,則可按法定繼承的規則進行适用,無适用代位繼承的必要;而轉繼承不僅适用于法定繼承,同時也适用于遺囑繼承。
以案釋法
老任是一位高級工程師,有一子一女。兩年前,老任的女兒因車禍身亡,留下一個女兒小任。不久,老任也因傷心過度去世,留下了8萬元存款。老任的兒子将财産全部拿走,老任的外孫女小任認為自己也有繼承權。于是,小任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外祖父的遺産。法院最終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代位繼承的成立,必須具備相關的條件,如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人隻能是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不受輩分的限制,同時,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子女必須生前享有繼承權。除此之外,代位繼承隻能适用于法定繼承。
法官說法
01 所有的繼承都可以代位繼承嗎?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特殊情況,遺囑繼承不适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之所以存在于法定繼承中,是因為法定繼承發生在遺囑未處分到的财産部分,此時法律推定被繼承人願意把其财産授予他最親近的人,也就是法律規定的兩個順序中的繼承人。而當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律從人之常情進行推定,被繼承人關心其孫輩的生活,願意讓其繼承财産。因此,其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進行代位繼承。而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是明确指定了繼承人,因此此時不能适用法律的推定,當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這部分遺囑應不發生效力,所涉遺産應歸于法定繼承的範圍。
02 父親對祖父母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對子女在代位繼承中确定代位繼承人的遺産份額有幫助嗎?
代位繼承中應考慮被代位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是否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産,是代表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參與繼承,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額。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棄繼承或被剝奪繼承權,其子女無權代位繼承。同理,确定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産份額所考量的因素,同樣适用于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份額的确定。
我國《民法典》第1130條第1款、第3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在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産時,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這不但是《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緻的體現,而且有助于弘揚尊老愛幼的中華傳統美德。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二 代位繼承的條件(想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五個條件)
法言俗語
據統計,中國的失獨家庭至少已超百萬。這些家庭的養老問題、未來保障亟待解決,随之而來的繼承問題也應有相關解決途徑,除了生養死葬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擴大代位繼承人的範圍,也是基于考慮保護部分特殊家庭的個人私産問題而進行的立法完善,使無人繼承的概率大幅降低,有利于财富在家庭範圍内傳承,有效避免财富流失。
适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有兩類: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人須為直系晚輩血親,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須為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兩類人之間有很大的區别:首先,直系晚輩血親排除了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者直系長輩血親,同時,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其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則限定了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子女,此處的子女為《民法典》第1127條第3款規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5)代位繼承隻适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适用。隻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從法律規定來看,《民法典》擴大了繼承範圍,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納入了繼承範圍。但這種繼承,同時需要滿足以下兩個特定的條件:(1)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去世,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都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隻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能繼承遺産,所以不存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會奪走自己孩子财産的情況。
這條法律的規定,是防止沒有繼承人,從而盡可能擴大繼承的範圍。
以案釋法
某縣老幹部老孫有兩個兒子孫甲、孫乙。兩個兒子都已經成家單立門戶。孫甲結婚後生有一個男孩。孫乙結婚後生有兩個男孩。2004年6月24日,孫乙在公共場所搶劫一名婦女的錢包,被巡警追趕。因孫乙強烈反抗拘捕被巡警當場擊斃。老孫年老經不起打擊,于2004年9月離開人世。老孫死後,老孫之妻明确表示放棄繼承。孫甲認為,母親放棄繼承權,則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隻有自己一人,所以欲獨占4萬元遺産。孫乙之妻劉某認為,盡管孫乙已死去,但兩個孩子應代替其父孫乙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來繼承遺産。所以,遺産應當由孫甲和自己的兩個孩子3個人平分。雙方争執不下,無奈,劉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兩個孩子的法定繼承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孫乙雖有犯罪行為,但未被剝奪繼承權。因此,孫乙享有對其父遺産的繼承權利。孫乙的兩個兒子有代替孫乙繼承其祖父遺産的權利,但孫乙兩個孩子應繼承的份額為孫乙應繼承的遺産份額。由于老孫之妻放棄繼承權,所以,老孫的遺産應由孫甲和孫乙的兩個兒子共同繼承。
本案中,孫乙作為老孫的兒子,是合法的被代位繼承人,因為孫乙先于老孫而死亡,孫乙的兒子是孫乙的晚輩直系血親,也是老孫的晚輩直系血親,所以是合法的代位繼承人。因此,孫乙的兩個兒子有代替其父孫乙繼承其祖父老孫遺産的權利。
法官說法
01 喪偶婦女繼承公、婆遺産時,會不會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不會。
有的人認為,喪偶婦女的公、婆死亡時,喪偶婦女的子女有權代替先亡的父親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産,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必要再允許喪偶婦女繼承公、婆的遺産了,不論喪偶婦女對公、婆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喪偶婦女如果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她便是以獨立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公、婆的遺産。
因此,喪偶婦女繼承公、婆遺産時,并不妨礙或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公、婆的遺産;反之,子女代位繼承公、婆遺産時,也不影響喪偶婦女對公、婆遺産的繼承權。
02 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其子女還會享有代位繼承權嗎?
放棄繼承權人的子女不再享有代位繼承權。這是因為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那麼放棄繼承的效力就應追溯到繼承開始之時。放棄繼承包括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如果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那麼其應繼承的份額應當由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如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隻有一人亦放棄繼承的),那麼遺産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那麼該部分遺産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繼承人為數人,其中一人放棄繼承,則該遺囑繼承人所應繼承的份額應由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如果所有遺囑繼承人均放棄繼承,那麼被放棄繼承的遺産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此種條件下,若再無法定繼承人,那麼除繳納稅款、清償債務外,應作為無人繼承的遺産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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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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