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在《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中,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将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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