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争議的方法。
以上八項中,(一)、(二)、(三)項為合同的必備條款,對于其餘條款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合同法》分則中各有名合同的具體規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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