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的共同股權的分割是,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财産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将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将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産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産,并注銷公司。
根據《婚姻法》第25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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