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抵押房屋合同效力認定:
如果買受人認為出賣人未告知存在抵押,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買受人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依據合同自由和誠信原則,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依據《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财産,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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