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大氣中的水汽(H2O)、臭氧(O3)、二氧化碳(CO2)、氧化亞氮(N2O)、甲烷(CH4)等成分可以使地球表面變得更暖,類似于溫室截留太陽輻射并加熱室内空氣的作用,這種作用與影響稱為“溫室效應”(greenhouse effect)。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将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定義為“大氣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态成分”。由于減排主要考慮人為因素産生的溫室氣體,此外水汽(H2O)及臭氧(O3)的時空分布較廣且變化較大,《京都議定書》中規定控制的六種溫室氣體為:
多哈會議通過的《京都議定書》 修正案規定了第七種溫室氣體三氟化氮(NF3)。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參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也将溫室氣體界定為上述七種溫室氣體。但曆史編制的溫室氣體清單,大多隻包括前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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