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孩子戶口不是必須遷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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