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途土地年限為50年。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其規定條例表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确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内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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