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罰則的适用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三)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适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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