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夫妻沒有辦理結婚證怎麼離婚的問題:
(一)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
此時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隻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二)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
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我國法律是以時間為界,來解決沒結婚證怎麼離婚的問題。
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或是不願補辦的,則是同居關系,無需通過民政部門或者法院解除關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對同居财産分割有争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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