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權的取得、消滅或享有應為全部,不得分割為數部分或僅為一部分而存在。不論是需役地還是供役地分割之後,地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續。不可分性體現的是不動産利用的整體性,旨在提高不動産之整體利用價值。其中以下兩點須注意: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地役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被利用的土地上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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