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簡稱“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其中18周歲以上成年人與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為完全能力人;
8周歲以上不足18周歲的未成年人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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