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有住房可以買賣。天津市對可售公有住房上市銷售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内,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天津房地産交易核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産交易核心審核的《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後,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權屬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對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别向财稅部門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内,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産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産權證。
對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産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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