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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