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标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校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4歲。新聘中小學校長正職年齡通常在45歲以下,應擔任副校長3年以上,新聘副職年齡通常在40歲以下,應擔任學校中層管理正職3年以上。市管幹部從其任職年齡規定,對長期擔任校長,工作業績突出,社會認可度高的幹部,可按幹部管理權限适當延長其任職年齡,但最多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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