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權不是彙編權。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内容之一,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彙編權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财産權:
(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複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彙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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