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傳真屬于原件還是複印件争論不一。
因此,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複印件就難以确定,影響審判結果。
2、傳真件缺乏證據效力。
通常而言,隻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等等。
建議使用傳真件簽訂合同後還是需要重新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加蓋雙方印章。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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