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期限規定不同,具體請參考《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說明》。
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
(1)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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