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監察機關是對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糾舉的國家機關,屬于國家機關中的監察機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别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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