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檢查院調查流程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按手印;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内進行訊問;
4、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