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自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開始工作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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