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的計算是: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确定後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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