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不需要擔保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出納擔保人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務。從廣義上講,隻要是票據、貨币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屬于出納。它既包括各單位會計部門專設出納機構的各項票據、貨币資金、有價證券收付業務處理,票據、貨币資金、有價證券的整理和保管,貨币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核算等各項工作,也包括各單位業務部門的貨币資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狹義的出納則僅指各單位會計部門專設出納崗位或人員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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