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四)應以生産經營為目的。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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