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認定後,公衆的錢是否能退回,還要看是否被犯罪嫌疑人揮霍、警方是否能追回。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應當予以沒收。
沒收的财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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