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别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對于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并未有特殊限制性規定。對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要麼需要軍人同意,要麼就是軍人存在重大過錯。對于什麼樣才算是重大過錯,婚姻法并沒有明确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其他重大過錯行為主要是指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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