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閃點小于28度的可燃物質為易燃易爆物,閃點(表示可燃液體性質指标之一)低于28.1°C的為一級易燃液體,極易燃燒和揮發,如汽油等;閃點為28.1?45°C的為二級易燃液體,容易燃燒和揮發,如煤油、松節油等。
2、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中列舉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超過半數是易燃氣體,易燃氣體的主要危險特性就是易燃易爆,處于燃燒濃度範圍之内的易燃氣體,遇着火源都能着火或爆炸,有的甚至隻需極微小能量就可燃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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