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期償還。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處罰前或之後,隻要有償還能力,就應當依法返還詐騙受害人的财物,即使暫時沒有償還能力,也應當在服刑期間或者服刑結束後分期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财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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