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學校對于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由輕到重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是學校強制性的将學生從本校驅逐,不準再在本校學習,但學籍仍在,退學的學生亦可到其他學校學習,将學籍調出轉移即可。
學生若有以下行為:1、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2、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并積極協助學生處查處問題;3、由于他人脅迫、誘騙而違紀或情節特别輕微,可以從輕處理或免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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