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若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複議針對的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當事人可以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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