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不适宜工作崗位,隻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将你辭退,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将錄用條件明确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并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随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内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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