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押金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争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内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裡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願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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