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結果如下:
(一)支付雙倍工資;(二)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三)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四)難以保護商業秘密;(五)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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