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是: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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