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主動到派出所去做筆錄,還是被警察強制帶到派出所去錄口供的,隻要是沒有經過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就不會有案底,所以說到派出所去做筆錄,沒有被判刑的就不會有案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别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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