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規定:
1、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确定,且最長不得超過15年。國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2、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确定,且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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