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異地領結婚證需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健康證明和無配偶且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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