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管轄隻适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僅适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二審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進行選擇。法律規定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這五個地點與合同具有較緊密的聯系。
5、當事人必須做确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确的約定,不明确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确定。當事人在選擇時隻能選擇上述五個法院中的一個,不得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選擇多數法院同樣無法依據協議确定管轄法院。
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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