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第四十一條規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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