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标注冊是注冊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标。
證明商标注冊後,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标規定條件的,證明商标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注冊人對證明商标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證明商标注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證明商标使用手續後1個月内,但必須經商标局審查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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